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30號上訴人 呂梅花
承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志驊 被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78,723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13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
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