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71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秀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阿民黃蔡秋琴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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