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144號原告 何小梅 被告 黃双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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