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立泰預拌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欣浩 被告 陳瑋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829元,應繳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88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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