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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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金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金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楊金泉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宣告之緩刑,亦經本院裁定撤銷確定等情,有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992號、第688號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