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9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家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9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84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4年11月6日具狀聲請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抗告」,顯屬違背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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