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7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7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三日東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連發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5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三日東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其受僱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及製造偽藥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實際負責人 蔡德華 (已另案提起公訴)」應補充為「經理暨實際負責人蔡德華(所涉輸入禁藥及製造偽藥罪嫌嗣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3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4年,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證據部分另補充「另案被告蔡德華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37號案審理時之供述」、「證人 劉明煌 、蔡長利、 陳銀朝 、 黃意媖 、 李立騰 、 張蕙蘭 、 簡士傑 、 蕭棋禧 、 柯俊吉 、 林建成 、 李佳法 、 張文曲 、 黃順傑 、 王淑靜 、 鄭銀源 等人於另案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37號案之警詢、調詢及偵訊時之證述」、「鄭銀源99年5月5日於調查局提出委託代工切結書及出貨明細表1份」、「高雄縣(現改制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99年4月12日移請偵辦函及相關陳情、檢驗資料」、「王淑靜提出之委託代工合約書3份」、「另案被告蔡德華向大陸地區購買減重食品原料之匯款申請書」、「
SGS超微量工業安全實驗室檢驗報告1份(產品名稱:SVS、輕盈曲線、Quicks及緻曲纖膠囊、3DMODEL、S-LADY、
383美夢成真-草本膠囊、YesSirMan補精膠囊」、「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勘查照片」、「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4月27日函及附件檢驗報告書」、「通訊監察譯文1份」、「被告三日公司全省客戶名單、應收帳款明細各1份」、「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4月27日函及附件檢驗報告書、同局99年10月11日FDA消字第0990060325號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三日東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受僱於前揭被告擔任經理一職並為實際負責人之蔡德華因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製造偽藥2罪,依同法第87條規定,應科以被告第82條第1項之罰金刑。爰審酌被告之受僱人所犯上開罪名,對國民健康產生不良之影響,復衡酌上開偽藥之販售期間(自98年12月間至99年5月間)、銷售對象(約1,000多家藥局)及獲利程度等一切情狀,對被告科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7條,刑法第1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戴金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7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35404號被告三日東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路○鄉○○街○○○號一樓之
一一統一編號:00000000號代表人王連發住同上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三日東竹生物科技公司(下稱三日公司,民國98年12月7日設立,址設高雄縣路○鄉○○村○○街○○○號1樓之11,名義負責人為王連發,三日公司實際地址為台中縣○○鎮○○路○○號)之實際負責人蔡德華(已另案提起公訴)明知其自大陸地區輸入臺灣並加以製造成為膠囊進而販賣之藥品原料含有「Sibutramine」、「Phenolphthalein」、「Sildenafil」、「Thioaidenafil」等藥品成分而非一般食品,竟仍基於未經核准輸入禁藥之犯意,先後於98年11月6日、98年12月2日、98年12月8日、98年12月7日、99年1月7日、99年2月22日、99年3月11日、99年4月1日、99年4月13日、99年4月19日、99年4月22日以匯款方式匯款予中國大陸人民「 王孝勇 」,再由「王孝勇」以航空快遞之方式,擅自經由空運快遞方式輸入上開禁藥至台灣地區。
二、蔡德華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與不知情之全家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慶公司)負責人鄭銀源(已另案不起訴處分)簽訂委託代工契約書,契約內容明訂鄭銀源以每片(10粒膠囊)新台幣(下同)4元代價,將蔡德華所提供之上開含有藥品成分之原料混合澱粉等食品後,製成膠囊。鄭銀源並於98年12月1日與不知情之金佳鋒公司負責人王淑靜(已另案不起訴處分)簽定委託代工契約,約定將鄭銀源交付之原料製造成10粒膠囊片裝之代價為每片1.2至1.8元代價,若交付膠囊則每顆0.1元。鄭銀源則將上開蔡德華所提供之原料混合澱粉等食品轉運至金佳鋒公司後,由王淑靜在金佳鋒公司內製造上開含有藥品成分之膠囊,並將上開製造之膠囊封膜而製造成片狀偽藥產品共368015片及不詳數目之膠囊,並將上開製成之產品交付與蔡德華。蔡德華為避免同一產品在市面銷售時遭到削價競爭,故委託不知情之基盛印刷公司印製以「3DAYS」、「纖之美」、「花仙子」、「輕鬆S曲線」、「美夢成真」、「窈窕纖美」、「美麗四重奏」、「陽光健美」、「SVS」、「牛樟芝藥丸」、「YesSirMan補精膠囊」為上開偽藥名稱之外包裝盒,並由蔡德華僱工將上開製成之偽藥裝入在上開印製偽藥名稱之包裝盒內,共同製造摻有「Sibutramine」及「Phenolphthalein」藥品成分之「3DAYS」膠囊、「纖之美」膠囊、「花仙子」膠囊、「輕鬆S曲線」膠囊、「美夢成真」膠囊、「窈窕纖美」膠囊、「美麗四重奏」膠囊、「陽光健美」膠囊、「SVS」膠囊及摻有「Thioaidenafil」藥品成分之「牛樟芝藥丸」、「YesSirMan補精膠囊」。
三、蔡德華明知上開業已製造、包裝完成之偽藥係含有「Sibutramine」、「Phenolphthalein」「Thioaidenafil」藥品成份之偽藥而非一般食品,仍販賣上開偽藥予三日公司全省客戶,經警於99年5月5日在台南市○○路○○○號之「市安藥局」內查獲 吳志強 (另案不起訴處分)公然陳列販賣「SVS」膠囊。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蔡德華本署99年偵字第16032號等案件証言
(二)吳志強証言,(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四)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請依藥事法第87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82條第1項之罰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檢察官井天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7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