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五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