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國字第六號
原告企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 律師複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魏式瑜 律師 張亞婷 律師被告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複代理人 李振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