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867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乙○○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於聲請狀補列其法定代理人(母)之姓名、可送達之住居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