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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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鴻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鴻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鴻錡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鴻錡因犯加重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共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因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加重│有期徒刑7月│107.07.30│臺中地院│107.10.18│同左│107.11.19│││竊盜│││107年度│││││││││易字第28│││││││││25號││││├─┼──┼──────┼─────┼────┼─────┼────┼─────┤│2│施用│有期徒刑7月│107.06.25│彰化地院│107.08.31│中高分院│107.11.29│││第二│││107年度││107年度││││級毒│││易字第85││上易字第││││品│││3號││1420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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