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 黃歆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醫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狀僅載明聲請案號及勾選聲請人為該案當事人,並未陳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要件,該函並於109年4月15日寄存送達予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而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未合,礙難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