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6號原告 莊舒婷 訴訟代理人 莊榮華 被告 何蓮池
何榮一 何蓮波 何蓮祥 何錦坤 何蓮明 何淑葉 何淑娥 陳坤弘 李瑞裕 何碧珠 李彥輝 陳虹樺 何書瑋 何書賢 陳羿凱 蕭春柳 謝滄典 何哲建 何麗華 何淑貞 何琢昌 何琢瑾 何琢成 何彥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區○○○段○○○○段000號地號土地(面積為1,523平方公尺),民國109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000元,而原告就前述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為154分之15,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核定為1,335,097元《計算式:1,5239,00015/154=1,335,097.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