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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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 張鈞翔
林進花 張桓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幸進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叁拾伍萬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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