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49號聲請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5樓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3年10月21日至民國123年10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3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00年10月26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5年12月21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555,112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除相對人丙○○非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簡易庭法官翁世容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14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東港│東港││641-7│建│0│22│24.24│萬分之│││││││││││││106││└──┴───┴────┴──┴──┴───┴─┴──┴──┴────┴───┴─────┘┌──────────────────────────────────────────────────────────┐│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4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00○○○鎮○○路三│東港段641-7地│鋼筋混凝土│5樓50.01合計50.01│陽台面積9.│全部│共用部分東港段42││││段130號五樓之│號│造、十六層││05、雨遮面││19建號持分萬分之││││一││樓房││積1.54││30│├──┼───┼───────┼───────┼─────┼───────────┼─────┼──┼────────┤│002│0000○○○鎮○○路三│東港段641-7地│鋼筋混凝土│5樓85.05合計85.05│陽台面積15│全部│共用部分東港段42││││段130號五樓之│號│造、十六層││.15、雨遮││19建號持分萬分之││││二││樓房││面積0.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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