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 潘穎 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1,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書記官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