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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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告 張心望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

被告 徐茉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詹欣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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