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65號原告 張心望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 律師被告 徐茉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