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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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8號
聲請人 陳蔡秀錦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㈠聲請迴避,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一一四年度重國字第十二號國家賠償事件承辦法官鄧晴馨法官迴避,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李家慧
法官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記官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