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原告BQ000-A10809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BQ000-A108092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45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楊子龍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