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瀚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瀚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瀚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74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1597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51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56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66
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並於民國(下同)99年7月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714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許文章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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