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282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貳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案外人 陳雙全 前陸續向債權人借款,總計4,500,000元,經債權人依法實行抵押權,聲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拍賣抵押物,經分配受償後,剩餘債權為842,399元,惟經查案外人已於民國87年1月31日死亡,而其繼承人並未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即案外人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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