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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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79號聲請人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丁○○己○○乙○○戊○○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信託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0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已由相對人自行繳納)。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97年度聲字第1379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7,380元│由聲請人預繳││一├──────┼───────┼───────┤││鑑定費│21,000元│同上│├───┴──────┼───────┼───────┤│總計│28,380元│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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