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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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795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瓊章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陳惠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瓊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瓊章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執行羈押,至101年2月1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1年4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1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張盛喜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