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書誠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書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書誠(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
1月20日執行羈押,至101年4月1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之刑度,依其所受宣告刑度非輕,客觀上不到案之動機難免,且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不予羈押,未來之審判或執行自有難以進行之可能。茲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4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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