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71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謝明政 即政旺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9月1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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