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6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異議人丁○○即受處分人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於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日期所為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原處分均撤銷。
丁○○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丁○○所有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自用一般小客車,於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違規事實,經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舉發機關舉發後,經查核無訛,乃依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處罰依據,各裁罰異議人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處分內容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要辦理現金卡,將身分證、印章交予 張銘俊 後,竟不知為何將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一般小客車登記異議人名下,而異議人多次出入監所,且未使用該車,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㈠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
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駕駛人因交通違規事件,經監理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之裁決書,其性質係屬於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政文書,尚未達法院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聲明異議之案件」之交通案件之程度,自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所指之法院受理「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從而,有關裁決書送達之程序,自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之規定,即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文書送達之規定。再按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此行政程序法第126條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丁○○於民國95年9月13日因案入監服刑,而於96年1月13日出獄,又於97年2月1日入監服刑迄今乙情,有卷存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可稽,是於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裁決日期,異議人既在監所,則原處分機關即應依上開規定囑託該監所長官向異議人為送達,然依卷內資料,並無原處分機關依此方式送達之證據,故如附各該編號所示裁決書之送達,自難謂為合法,惟異議人既於98年4月27日委託其母 宋鳳蘭 具狀聲明異議,並檢附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裁決書,有卷存聲明異議狀及所附裁決書可稽,是本院認至遲於該日異議人應能得知如附表各該編號裁決書之內容,基於保障異議人之訴訟權,應認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均為合法。
㈡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固規定「本條例之
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惟依該文義,受處分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之效果,係處罰機關「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並未指發生失權之效果;且觀諸上開規定修正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逾期未告知即生失權效果。況若舉發通知單送達受處分人時,已逾通知單所定之到案期日,則因未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即未生失權之效果,如此一來,將使有無失權之效果取決於舉發通知單送達之遲速,如送達在到案期日前者,即生失權效果;送達在到案期日後者,即不生失權效果,顯失公平(尤其若舉發通知單送達受處分人時,恰係通知單所定到案期日之同日或前一日,將使受處分人因無法及時告知應歸責他人之狀況,而承受失權之不公平結果)。故本院認為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向法院聲明異議,縱於應到案日期後,如其以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為由,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法院不得以其未於應到案日期前,依上開規定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即已失實質異議之權利,而駁回其異議之聲明(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1號研討結果)。本件原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一般小客車之登記名義所有人丙○○○係將上開車輛出售予甲○○,而登記於異議人名下乙節,業據證人丙○○○、郭英吉於本院訊問時證述明確(見本院98年10月6日訊問筆錄),並有卷存中古汽車買賣合約書及甲○○名片各1紙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02、203頁);又證人 曾世敏 於警訊時證述該車係由張銘俊所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8頁);另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於96年5月或6月間,自綽號「大明」之人處購得上開車輛使用等語(見本院98年12月1日訊問筆錄),足徵異議人辯解並未使用上開車輛乙節,應非虛偽。
㈢綜上所述,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違規行為,異議人
僅係上開自小客車之登記名義人,並未占有使用上開自小客車,而係可歸責之占有使用該車之人「甲○○」或「張銘俊」,且於96年5月以後(即附表編號37至46)之違規行為,又係由證人乙○○,而可歸責於證人乙○○,況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亦表明願意繳納96年5月以後之違規裁罰等語(見本院98年12月1日訊問筆錄),是本件異議人既非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違規行為之行為人,且各該規行為又係可歸責於他人,異議人既無可歸責之原因存在,原處分機關裁處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罰鍰,即有未洽,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如附表所示各該編號之原處分撤銷,並均另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行為│舉發單位│處罰依據│處分內容│裁決日期│││││├───────┤││││││││舉發通知單編號││││├──┼──────┼────┼─────────┼───────┼──────┼─────┼───────┤│1│95年11月9日│高雄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高雄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20日│││15時42分│福三路│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局停車管理中心│處罰條例第56│300元││││││繳費├───────┤條第2項││││││││1B0000000││││├──┼──────┼────┼─────────┼───────┼──────┼─────┼───────┤│2│95年11月11日│高雄市中│同上│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20日│││11時34分│華一路│├───────┤│300元│││││││1B0000000││││├──┼──────┼────┼─────────┼───────┼──────┼─────┼───────┤│3│95年11月15日│高雄市五│同上│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20日│││19時37分│福三路│├───────┤│300元│││││││1B0000000││││├──┼──────┼────┼─────────┼───────┼──────┼─────┼───────┤│4│95年11月1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20日│││15時53分││├───────┤│300元│││││││1B0000000││││├──┼──────┼────┼─────────┼───────┼──────┼─────┼───────┤│5│95年11月2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20日│││19時19分││├───────┤│300元│││││││1B0000000││││├──┼──────┼────┼─────────┼───────┼──────┼─────┼───────┤│6│95年11月21日│高雄市和│同上│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20日│││21時20分│平一路│├───────┤│300元│││││││1B0000000││││├──┼──────┼────┼─────────┼───────┼──────┼─────┼───────┤│7│95年11月23日│高雄市五│同上│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20日│││15時59分│福三路│├───────┤│300元│││││││1B0000000││││├──┼──────┼────┼─────────┼───────┼──────┼─────┼───────┤│8│95年12月28日│高雄市翠│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高雄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凌晨4時14分│華路1686│,超過規定之最高時│局交通大隊│處罰條例第40│2,400元│││││號之1前│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條│││││││以下│BB0000000││││├──┼──────┼────┼─────────┼───────┼──────┼─────┼───────┤│9│95年12月30日│高雄市五│同上│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凌晨3時2分│福路、和│├───────┤│2,400元│││││平路口││BB0000000││││├──┼──────┼────┼─────────┼───────┼──────┼─────┼───────┤│10│96年1月5日│高雄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高雄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21時25分│華一路│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局停車管理中心│處罰條例第56│300元││││││繳費├───────┤條第2項││││││││1B0000000││││├──┼──────┼────┼─────────┼───────┼──────┼─────┼───────┤│11│96年1月8日│高雄市興│同上│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9時20分│中二路│├───────┤│300元│││││││1B0000000││││├──┼──────┼────┼─────────┼───────┼──────┼─────┼───────┤│12│96年1月17日│高雄市富│同上│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10時57分│民路│├───────┤│300元│││││││1B0000000││││├──┼──────┼────┼─────────┼───────┼──────┼─────┼───────┤│13│96年1月22日│高雄市九│同上│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15時33分│如二路│├───────┤│300元│││││││1B0000000││││├──┼──────┼────┼─────────┼───────┼──────┼─────┼───────┤│14│96年1月24日│高雄市五│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高雄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凌晨3時13分│福路、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局交通大隊│處罰條例第40│2,200元│││││平路口│速未滿20公里├───────┤條││││││││BD0000000││││├──┼──────┼────┼─────────┼───────┼──────┼─────┼───────┤│15│96年2月6日│高雄市大│同上│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凌晨4時51分│中路、自│├───────┤│2,200元│││││由路口││BC0000000││││├──┼──────┼────┼─────────┼───────┼──────┼─────┼───────┤│16│96年2月10日│高雄市翠│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高雄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14時24分│華路、勝│,超過規定之最高時│局交通大隊│處罰條例第40│2,400元│││││利路口│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條│││││││以下│BB0000000││││├──┼──────┼────┼─────────┼───────┼──────┼─────┼───────┤│17│96年2月14日│高雄市都│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上午7時1分│會高架道│,超過規定之最高時├───────┤│2,200元│││││路│速未滿20公里│BB0000000││││├──┼──────┼────┼─────────┼───────┼──────┼─────┼───────┤│18│96年3月2日│同上│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16時5分││,超過規定之最高時├───────┤│2,400元││││││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BC0000000││││││││以下│││││├──┼──────┼────┼─────────┼───────┼──────┼─────┼───────┤│19│96年3月8日│高雄市五│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同上│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0日│││凌晨4時42分│福路、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處罰條例第53│5,400元│││││平路口│燈│BB0000000│條第1項│││├──┼──────┼────┼─────────┼───────┼──────┼─────┼───────┤│20│96年3月5日│高雄市凱│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同上│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14時2分│旋路、賢│,超過規定之最高時├───────┤處罰條例第40│2,400元│││││明路口│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BC0000000│條│││││││以下│││││├──┼──────┼────┼─────────┼───────┼──────┼─────┼───────┤│21│96年3月6日│高雄市建│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同上│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凌晨0時1分│工路、正│,超過規定之最高時├───────┤處罰條例第40│2,200元│││││興路口│速未滿20公里│BC0000000│條│││├──┼──────┼────┼─────────┼───────┼──────┼─────┼───────┤│22│96年3月6日│高雄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高雄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0日│││13時40分│南二路│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局停車管理中心│處罰條例第56│300元││││││繳費├───────┤條第2項││││││││1B0000000││││├──┼──────┼────┼─────────┼───────┼──────┼─────┼───────┤│23│96年3月15日│高雄市七│同上│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3日│││14時32分│賢一路│├───────┤│300元│││││││1B0000000││││├──┼──────┼────┼─────────┼───────┼──────┼─────┼───────┤│24│96年3月3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5日│││10時36分││├───────┤│300元│││││││1B0000000││││├──┼──────┼────┼─────────┼───────┼──────┼─────┼───────┤│25│96年3月3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5日│││17時17分││├───────┤│300元│││││││1B0000000││││├──┼──────┼────┼─────────┼───────┼──────┼─────┼───────┤│26│96年3月31日│高雄縣仁│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高雄縣政府警察│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5日│││22時55分│武鄉澄觀│之指示│局交通大隊│處罰條例第60│1,800元│││││路、八德│├───────┤條第2項第3││││││路口││NJ0000000│款│││├──┼──────┼────┼─────────┼───────┼──────┼─────┼───────┤│27│96年4月2日│高雄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高雄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21時13分│賢一路│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局停車管理中心│處罰條例第56│300元││││││繳費├───────┤條第2項││││││││1B0000000││││├──┼──────┼────┼─────────┼───────┼──────┼─────┼───────┤│28│96年4月10日│高雄市翠│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高雄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6時32分│華路、華│,超過規定之最高時│局交通大隊│處罰條例第40│2,400元│││││榮路口│速20公里以上40公里├───────┤條│││││││以下│BC0000000│││││││││││││├──┼──────┼────┼─────────┼───────┼──────┼─────┼───────┤│29│96年4月10日│高雄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高雄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21時9分│賢一路│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局停車管理中心│處罰條例第56│300元││││││繳費├───────┤條第2項││││││││1B0000000││││├──┼──────┼────┼─────────┼───────┼──────┼─────┼───────┤│30│96年4月13日│高雄市翠│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高雄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凌晨5時12分│華路、華│,超過規定之最高時│局交通大隊│處罰條例第40│2,200元│││││榮路口│速未滿20公里├───────┤條││││││││BC0000000││││├──┼──────┼────┼─────────┼───────┼──────┼─────┼───────┤│31│96年4月16日│高雄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高雄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15時34分│賢一路│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局停車管理中心│處罰條例第56│300元││││││繳費├───────┤條第2項││││││││1B0000000││││├──┼──────┼────┼─────────┼───────┼──────┼─────┼───────┤│32│96年4月16日│高雄市中│同上│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17時59分│華一路│├───────┤│300元│││││││1B0000000││││├──┼──────┼────┼─────────┼───────┼──────┼─────┼───────┤│33│96年4月16日│高雄市七│同上│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21時3分│賢一路│├───────┤│300元│││││││1B0000000││││├──┼──────┼────┼─────────┼───────┼──────┼─────┼───────┤│34│96年4月1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20時48分││├───────┤│300元│││││││1B0000000││││├──┼──────┼────┼─────────┼───────┼──────┼─────┼───────┤│35│96年4月1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20時37分││├───────┤│300元│││││││1B0000000││││├──┼──────┼────┼─────────┼───────┼──────┼─────┼───────┤│36│96年4月19日│同上│同上│同上│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19時30分││├───────┤處罰條例第56│300元│││││││1B0000000│條第2項│││├──┼──────┼────┼─────────┼───────┼──────┼─────┼───────┤│37│96年6月10日│高雄縣鳳│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高雄縣政府警察│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8日│││13時51分│林路、光│之指示│局交通隊│處罰條例第60│1,800元│││││華路口│├───────┤條第2項第3││││││││NJ0000000│款│││├──┼──────┼────┼─────────┼───────┼──────┼─────┼───────┤│38│96年6月28日│台17縣25│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屏東縣政府警察│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8日│││11時52分│3.5公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局交通隊│處罰條例第40│2,200元│││││(學仁街│速未滿20公里├───────┤條││││││)││VA0000000││││├──┼──────┼────┼─────────┼───────┼──────┼─────┼───────┤│39│96年9月3日│高雄縣鳳│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高雄縣政府警察│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19時28分│山市鳳頂│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局交通隊│處罰條例第53│5,400元│││││路、凱旋│燈├───────┤條第1項││││││路口││NJ0000000││││├──┼──────┼────┼─────────┼───────┼──────┼─────┼───────┤│40│96年9月4日│高雄縣鳳│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同上│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7年9月9日│││10時14分│山市光遠│停車├───────┤處罰條例第56│1,200元│││││路、中山││NO0000000│條第1項第1││││││路口│││款│││├──┼──────┼────┼─────────┼───────┼──────┼─────┼───────┤│41│96年9月29日│高雄縣鳳│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同上│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6時59分│山市鳳頂│之指示││處罰條例第60│1,800元│││││路、過埤│├───────┤條第2項第3││││││路口││NJ0000000│款│││├──┼──────┼────┼─────────┼───────┼──────┼─────┼───────┤│42│96年9月29日│高雄縣鳳│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同上│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9時48分│山市縣府│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處罰條例第56│300元│││││西側停車│繳費│NH0000000│條第2項││││││場││││││├──┼──────┼────┼─────────┼───────┼──────┼─────┼───────┤│43│96年11月29日│高雄縣仁│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高雄縣政府警察│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13時2分│武鄉 鳳仁 │之指示│仁武分局│處罰條例第60│1,800元│││││路、中正│├───────┤條第2項第3││││││路口││NC0000000│款│││├──┼──────┼────┼─────────┼───────┼──────┼─────┼───────┤│44│97年1月7日│台一線36│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高雄市○○○○○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11時46分│9.6公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局交通大隊第一│處罰條例第40│2,200元│││││處南下│速未滿20公里│中隊│條│││││││├───────┤││││││││BF0000000││││├──┼──────┼────┼─────────┼───────┼──────┼─────┼───────┤│45│97年1月21日│高雄縣鳥│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高雄縣政府警察│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14時59分│松鄉中正│之指示│局交通隊│處罰條例第60│1,800元│││││路台亞加│├───────┤條第2項第3││││││油站││NJ0000000│款│││├──┼──────┼────┼─────────┼───────┼──────┼─────┼───────┤│46│97年4月23日│高雄縣茄│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高雄縣政府警察│道路交通管理│罰鍰新台幣│98年4月16日│││10時9分│萣鄉濱海│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局湖內分局│處罰條例第53│5,400元│││││路三段│燈├───────┤條第1項││││││││N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