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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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在臺灣基隆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裁定羈押(案號: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並於97年1月30日裁定自97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家庭貧困,父親年紀已高,且有兩個兒子要養,工作又不順利,才一時墮落染上毒癮,被告不知法律輕重致誤蹈法網,深感後悔,希望法院網開一面,讓被告得以具保回去工作幫忙家計,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業經本院於97年1月31日以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19年在案,聲請人所犯者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重罪,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而於96年11月6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7年1月30日裁定自97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許瀞心法官劉桂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彭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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