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761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蔡佳玲 債務人 王純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按週年百分之三‧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