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04號原告 林倍益 被告 林漢章
張素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