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82號原告允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被告紘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
2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9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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