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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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進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華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進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日期」欄,更正為民國「101年9月10日」),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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