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99號原告米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善傑 被告松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俊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仟零伍拾壹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零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許瑞東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