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六○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陸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又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通用紙幣共壹佰陸拾伍張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陸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通用紙幣共壹佰陸拾伍張均沒收之。
事實
一、丙○○前有妨害風化、偽造文書、妨害兵役等犯罪前科,嗣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已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送監執行,其復於八十七年間因犯贓物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接續執行,上開兩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月,嗣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於九十年十月一日上午九時許,在新竹市新竹火車站附近,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戰車」之成年男子,以新台幣(下同)五千元之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小包(淨重○.六二公克、驗餘淨重○.六一公克)而持有之,預備供己施用。另丙○○因貪圖小利,透過跳蚤雜誌之廣告知悉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龍 」之成年男子有在販售偽造之通用紙幣新台幣,竟意圖供行使之用,於九十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利用電話聯絡之方式,以二萬元之代價,向該名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通用紙幣共一百六十五張(真鈔與偽鈔之兌換比例為一比五),且於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匯款二萬元予上開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後,即以電話與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聯絡,該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便通知其於次日凌晨三、四時許至台北市○○路與華陰街口附近之「全利行」客運站取貨,丙○○遂於同年十月一日凌晨四時許前往上開「全利行」客運站,領取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通用紙幣共一百六十五張而收集之。嗣丙○○於同年十月二日凌晨零時五十分許,在台北縣迴龍地區搭乘由丁○○駕駛車號為00-000號營業小客車,於同日凌晨一時二十分許抵達目的地台北市○○路、華陰街口時,車資約為四百五十元,丙○○為支付車資,竟進而基於行使偽造通用紙幣之犯意,將如附表編號十三所示、號碼為AL七五五七九九YG、偽造之新版新台幣一千元紙幣乙張,充作真鈔行使而交付予丁○○,致丁○○陷於錯誤而收受之,並由丁○○找回真正之新台幣五百元,丙○○取得五百元後隨即下車離去。後因丁○○以驗鈔筆及翻轉鈔票方式檢查,發覺丙○○所交付新版新台幣一千元紙幣係偽鈔後,立即報警處理,適丙○○在台北市○○路、長安西路口為警臨檢,而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新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八十二張、新版新台幣伍佰元紙幣三十四張、舊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一張、舊版新台幣壹佰元紙幣四十八張,共計一百六十五張之偽造通用紙幣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小包(淨重○.六二公克、驗餘淨重○.六一公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對於其在前揭時、地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已自白不諱,而扣案疑似安非他命透明晶體乙包(淨重○.六二公克、驗餘淨重○.六一公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三中隊以聯勤二○四廠製造之煙毒品檢驗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該中隊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乙紙在卷可參,而上開扣案物品再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北市鑑毒字第五三一號鑑驗通知書乙紙在卷可按,是被告自白持有上開毒品安非他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此部分犯行之事證已臻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又被告對於其意圖供行使之用,以二萬元之代價,向該不詳年籍姓名綽號「阿龍」之人購買收集如附表所示之偽鈔,及其將如附表編號十三所示、號碼為AL七五五七九九YG、偽造之新版新台幣一千元紙幣乙張,在前揭時、地交付被害人丁○○,用以支付計程車車資,嗣丁○○找其真正新台幣五百元後,即下車離去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其有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之故意,辯稱:伊不知交付被害人丁○○之一千元紙鈔係偽鈔,該張紙鈔是伊從自己皮包內之八萬元現金中抽出使用,並非綽號「阿龍」之人所交付之偽鈔,伊不知為何該張偽鈔之號碼與綽號「阿龍」之人所交付之偽鈔號碼相同;且伊第一次抽鈔票給丁○○時,不小心將該鈔票弄破,才抽出該張偽鈔給丁○○云云。經查:
㈠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丁○○、證人即查獲警員乙○○分別到庭證
述明確,核與被告上開自白之內容大致相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新版新台幣壹仟元券八十二張、新版新台幣伍佰元券三十四張、舊版新台幣壹仟元券一張及舊版新台幣壹佰元券四十八張,合計共一百六十五張紙鈔,經送中央印製廠鑑定結果,均屬偽造,關於此點,業經中央銀行發行局以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九○)台央發字第○三○○五八八○○號函函覆在卷,該函說明欄已載明「該批新版壹仟元偽鈔均以彩色噴墨方式仿印,無隱藏字及凹版印紋凸起效果;紙質與真鈔不同,無水印,安全線以噴墨方式仿製;另安全線部分以黏貼箔膜、部分以燙印箔膜、部分以噴墨等方式仿鈔券正面五段裸露部分,無折光變色效果;左下角之「1000」面額數字,無折光變色反應。該批新版伍佰元偽鈔,無隱藏字及凹版印紋凸起效果;紙質與真鈔不同,無水印,安全線以黏貼箔膜(含面額數字)方式仿鈔券正面五段裸露部分,無折光變色效果;左下角之「500」面額數字無折光變色反應,號碼:EK873851UC、DS421190VJ等均以彩色雷射輸出方式(含彩色影印)仿印,其餘偽鈔均以彩色噴墨方式仿印。該張舊版壹仟元偽鈔係以彩色噴墨方式仿印,紙質與真鈔不同,安全線及水印以灰色墨在紙張背面仿製;紙張四角「壹仟」、「1000」及人像衣領部分以壓凸方式仿凹油墨凸起效果。該批舊版壹佰元偽鈔均以彩色噴墨方式仿印,紙質與真鈔不同,無水印,安全線以噴墨方式在紙張背面仿製。」等語,有中央銀行發行局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九○)台央發字第○三○○五八八○○號函乙份在卷足憑,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鈔共一百六十五張可資佐證,是被告向該綽號「阿龍」之人所購買收集如附表所示之紙幣及其交付被害人丁○○,用以支付車資之新版新台幣一千元紙幣均係偽造乙節,已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其不知交付被害人丁○○之一千元紙幣係偽鈔云云,然被告交付丁
○○之偽造新版一千元紙幣,該張偽鈔號碼與其向綽號「阿龍」之人所購買另一張千元偽鈔之號碼,兩者皆為AL七五五七九九YG(即如附表編號十三所示之二張偽鈔),此為被告所自承,並經證人乙○○結證屬實,而上開二張偽鈔之號碼、型式完全相同,應屬同一批偽鈔等情,亦經本院當庭勘驗無訛。又衡諸常情,被告交付丁○○之該張千元偽鈔,既從其身上皮夾內取出,而當時被告皮夾內既有現款八萬餘元,豈有湊巧取出該張千元偽鈔,且該張偽鈔號碼、型式竟與其向綽號「阿龍」之人所購買偽鈔之其中一張完全相同之可能,是被告所辯上情已與常情有違,實不足採。況被告本係意圖供行使之用,始願花費二萬元之代價,向綽號「阿龍」之人購買偽鈔,且其收受如附表所示之偽鈔後,既已開拆檢視,則其抽取其中部分偽鈔加以使用,亦屬人情之常。另被告於警局初訊及內勤檢察官訊問時皆供承:「(問:你換偽鈔要作何用途?有無使用過?)他『阿龍』原本說他印製的很真實,所以我想換來使用,結果寄來的偽鈔確很差,原本想寄還給他。有使過,就是那台計程車。」等語(見甲○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九九五號偵查卷第七頁)、「(問:偽鈔有無行使過?)我有用乙張坐計程車使用。」(見上開偵查卷第二九頁)等語,而未表示其不知交付丁○○之該張千元紙幣係偽鈔,其遲至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檢察官訊問時,始改以:計程車錢是我原本身上的錢拿去付的,我不知那是偽鈔云云置辯,衡情被告在接受警局初訊及內勤檢察官訊問時,因距離犯罪時點較為接近,通常較少考量自身利害關係,亦較無預佈情節設詞狡辯之情形,且被告事後所辯上情顯與常情有違,已如前述,是其於警局初訊及內勤檢察官訊問時所供內容應較為可採。再者,被告雖辯稱:伊第一次抽鈔票給丁○○時,不小心將該鈔票弄破,才抽出該張偽鈔給丁○○云云。然查,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被告付車資時好像有抽出一張鈔票,將該鈔票弄破,再拿出另一張紙鈔支付車資等語,惟其已證述:(問:被告付一千元予你時,他是自何處取出?)我沒有轉頭看,所以不知道等語綦詳,是被告所辯上情是否屬實,已非無疑;況縱使被告確有換張紙鈔再交付予丁○○,亦難遽認被告確實不知其所交付者為偽鈔,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鈔,其紙張品質均較真鈔為差,業經本院勘驗無誤,而被告甫自綽號「阿龍」之人處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偽鈔,甚至因該批偽鈔品質不佳而欲退回該綽號「阿龍」之人,則其對於新台幣紙鈔真偽之辨識,應有相當之認識及經驗,然被告交付丁○○之該張偽鈔,以手觸摸即可輕易辨識其紙張品質顯較真鈔為差,是被告所辯上情顯與事理有違,亦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其不知交付被害人丁○○之千元紙鈔係偽鈔云云,顯係事
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部分之犯行,事證已屬明確,實堪認定,亦應依法論科。
三、查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謂之第二級毒品,觀諸該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甚明。被告丙○○在前揭時、地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之犯行,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因支付計程車車資,而交付行使偽造之新版新台幣一千元紙幣予被害人丁○○部分之犯行,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罪。被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之通用紙幣,並於收集後復持以行使,則其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之通用紙幣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之通用紙幣罪。另被告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用以支付車資,並找取真正之新台幣五百元,本質上即含有詐欺之成分,自應為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詐欺罪(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六四八號、四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四一○號判例意旨均可資參照),併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記錄簡覆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犯罪前科,素行不端,其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賺取報酬,竟意圖供行使之用,購買、收集如附表所示之偽鈔,並進而加以行使,圖謀不法利得,妨害社會正常經濟發展及國家金融秩序甚鉅,惟其僅行使一次,且事後已交付一千元真鈔予被害人丁○○;又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安非他命之前科,並曾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此次仍不知檢束行止,預備供己施用而持有毒品安非他命,但其持有數量不多;及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犯罪後大致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扣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小包(淨重○.六二公克、驗餘淨重○.六一公克),依法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通用紙幣共一百六十五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亦應依刑法第二百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乙個,係由玻璃球與吸管臨時拼湊組成,業經本院當庭勘驗無誤,應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所稱之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而非屬違禁物,且上開吸食器雖係被告所有,惟與本案尚無關連,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二百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附表:扣案之偽造通用紙幣共一百六十五張┌───┬────────────┬──────┬────┬───────│編號│偽造通用紙幣之種類│號碼│數量│備註├───┼────────────┼──────┼────┼───────│一│新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GP324198KJ│一張│├───┼────────────┼──────┼────┼───────│二│新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EL132734XC│二張│├───┼────────────┼──────┼────┼───────│三│新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AL036190ZG│一張│├───┼────────────┼──────┼────┼───────│四│新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HM331927XJ│一張│├───┼────────────┼──────┼────┼───────│五│新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JK706623VH│三張│├───┼────────────┼──────┼────┼───────│六│新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CM021860VJ│一張│├───┼────────────┼──────┼────┼───────│七│新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AL369501XE│一張│├───┼────────────┼──────┼────┼───────│八│新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GM034599VJ│一張│├───┼────────────┼──────┼────┼───────│九│新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AL615799YG│二張│├───┼────────────┼──────┼────┼───────│十│新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HN805480ZF│二張│├───┼────────────┼──────┼────┼───────│十一│新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AL456005YH│三張│├───┼────────────┼──────┼────┼───────│十二│新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EL844607XB│三張│├───┼────────────┼──────┼────┼───────│十三│新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AL755799YG│二張│其中一張係被告│││││害人丁○○,作│││││計程車車資之用├───┼────────────┼──────┼────┼───────│十四│新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JJ174364SV│六張│├───┼────────────┼──────┼────┼───────│十五│新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GQ700700UB│八張│├───┼────────────┼──────┼────┼───────│十六│新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GP584453YC│十五張│├───┼────────────┼──────┼────┼───────│十七│新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GQ907570UB│三十張│├───┼────────────┼──────┼────┼───────│十八│舊版新台幣壹仟元紙幣│EM657619EU│一張│├───┼────────────┼──────┼────┼───────│十九│新版新台幣伍佰元紙幣│EL844174XB│一張│├───┼────────────┼──────┼────┼───────│二十│新版新台幣伍佰元紙幣│DS421190VJ│三張│├───┼────────────┼──────┼────┼───────│二一│新版新台幣伍佰元紙幣│EK873851UC│三張│├───┼────────────┼──────┼────┼───────│二二│新版新台幣伍佰元紙幣│EE011677VJ│十八張│├───┼────────────┼──────┼────┼───────│二三│新版新台幣伍佰元紙幣│EL130677VJ│九張│├───┼────────────┼──────┼────┼───────│二四│舊版新台幣壹佰元紙幣│CN120499GY│八張│├───┼────────────┼──────┼────┼───────│二五│舊版新台幣壹佰元紙幣│GN420419CY│三二張│├───┼────────────┼──────┼────┼───────│二六│舊版新台幣壹佰元紙幣│EM895480GZ│八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