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依被告戶籍址即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二樓送達訴訟文書,經郵政機關以「遷移新址不明」退回,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爰定期命原告補正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