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斌龍 於民國92年12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2年12月8日起至93年3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第三人陳斌龍並於92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元,開立到期日為93年11月6日之本票乙紙交債權人收執,詎上開票據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陳斌龍未依約履行,且第三人陳斌龍業已於92年12月25日以買賣登記方式將上開抵押物移轉予相對人。另相對人於92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元,並開立到期日為93年11月6日之本票乙紙予聲請人,嗣相對人自第三人陳斌龍處受讓附表之不動產後亦於93年8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上述借款之擔保,設定2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3年8月6日起至93年11月
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詎上開票據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是第三人陳斌龍與相對人於系爭不動產上先後設定之抵押權之債權均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莊怡麗┌──────────────────────────────────────────────────────────────┐│附表:95年度拍字第6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冬山鄉│福山││98-5│建│││72│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6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1│121│宜蘭縣冬│冬山鄉福│鋼筋混凝│1層50.│2層50.││││101.76││││全部│││○○○鄉○○○○段98-5│土加強磚│88│88│││││││││││││路1段537│地號│造2層│││││││││││││││巷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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