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100號聲請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於民國87年12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第三人 林文明 對聲請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之飼料貨款債務擔保設定債權額新臺幣2,000,000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林文明積欠聲請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飼料貨款新臺幣2,948,043元,並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支票影本6紙、送貨通知單影本33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10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26-146│旱│2078│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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