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234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金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3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袁金漢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犯罪事實第5行補充為「詎其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第7行更正為「上午8時45分許」。
二、核被告袁金漢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按刑罰應本於應報與預防之功能及目的,以及秉持刑法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為思量,求其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44毫克,竟仍駕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漠視自身安全,且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他人或渠等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終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猶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係初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又此次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幸未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具體損害結果;兼衡以被告於警詢中自承經濟狀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孟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3014號被告 袁金漢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袁金漢於民國107年10月6日晚間1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附近某燒烤店,與友人飲用啤酒後,雖有返回臺北市○○區○○○路○段○○○巷○號4樓住家休息,然因酒力未退,迄至翌(7)日上午8時30分許,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詎其此時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從上址住處附近出發上路,欲前往新北市深坑地區上班。嗣於同日上午8時40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2段與文和橋之路口時,因遭執勤員警攔檢盤查,並於同日上午8時47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4毫克,始確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袁金漢對於前述時地酒後駕駛汽車,以及遭警攔檢後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等事實均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濃度測定紀錄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等附卷可佐,應認被告駕駛前述動力交通工具時,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確有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甚明,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袁金漢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檢察官黃筵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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