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841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即詠茂包裝材料行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8月2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欲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然相對人之住所已遭遷往臺南縣仁德鄉戶政事務所,應受送達住所不明。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及退回信封,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住址已於99年6月29日遷往臺南市○區○○街○○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聲請人非對相對人戶籍地送達,顯非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