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228號
原告 武文堯 未陳報住所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
巫政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佳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書記官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