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35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97年11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12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98年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