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28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和會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向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台幣7,70
0元之訴訟費用。該項裁定已於98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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