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侯靜蓮 (原名 侯孟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林瑋庭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侯靜蓮(原名侯孟君)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2,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