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9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吳芳岑 債務人王銀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零参元,及其中本金伍萬肆仟捌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付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参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含)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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