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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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作輝 即 林陳玉娣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金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奕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