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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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3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EHTAKEVALRAKESH(中文譯名:凱瓦樂梅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1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MEHTAKEVALRAKESH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更正飲酒結束時間為「凌晨1時許止」、第4行補充更正為「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0年4月4日凌晨2時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MEHTAKEVALRAKESH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
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為外國人,然近年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周知多年,被告為具有通常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之成年人,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其竟無視於此,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1毫克情形下,仍貿然騎乘電動自行車於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本次係其初犯酒駕案件,且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其於警詢所述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詳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無其他犯罪前科之平時素行(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雖為外國人而受本案有期徒刑之宣告,惟考量其係因工作在我國合法居留,有被告居留證件影本1份附卷足佐(警卷第9頁),及本案犯罪情節等情,應認尚無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202號被告MEHTAKEVALRAKESH(印度籍)
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彰化縣○○鎮○○路○○○號之1A居高雄市○○區○○路○○號之83415
房護照號碼:M0000000號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MEHTAKEVALRAKESH於民國110年4月3日23時30分許至翌日(4日)凌晨2時許止,在高雄市○○區○○○路○○號LAMP夜店內飲用雞尾酒後,可預見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仍於110年4月4日凌晨2時許,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編號KH-0392號電動自行車行駛於道路。嗣於110年4月4日凌晨2時某分,行經高雄市○○區○○○路與玉竹二街口,因警方執行酒駕臨檢勤務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有酒味,並於同日2時49分許施以檢測,得知ME
HTAKEVALRAKESH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1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MEHTAKEVALRAKESH於警詢及本署訊問時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查獲駕駛人測得酒精濃度檢定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照片4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檢察官鄭博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