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80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戊○○
21號相對人己○○
21號相對人壬○○
12樓相對人子○○相對人癸○○相對人辛○○相對人庚○○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乙○○人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丁○○、戊○○、己○○、壬○○、子○○、癸○○、辛○○、庚○○、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是否拋棄繼承之文書。
二、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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