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3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3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344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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