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煒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冠煒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法治教育貳場次。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法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及臺中市政府之通知,未於期限內遵期前往執行機構接受認知教育輔導之處遇計畫,錯失國家為杜絕家庭暴力發生、導正其正確認知觀念之美意,惟念其違反保護令之情節尚非甚重,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於犯後已坦承犯行,深知悔悟,且被害人於108年1月29日亦到庭表示被告目前精神狀況很穩定,對小孩的照顧也很好,請求法院給予被告緩刑機會等語,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相信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深植被告守法觀念,記取本案教訓,促其日後謹慎行事,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宣告被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法治教育2場次;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促其緩刑期間徹底悔過,用啟自新(被告如有違反保護管束事項或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5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宣告刑,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246號被告陳冠煒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臺北市○○區○○○○○○居○○縣○○鎮○○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冠煒與 林伽渝 前為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陳冠煒因曾對林伽渝施以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於民國104年4月20日以103年度家護字第854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陳冠煒應於105年6月20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精神治療(內容︰精神治療門診6個月、每2週1次、共12次)。
詎陳冠煒於104年11月19日經由閱卷知悉上述保護令內容,且已接獲處遇計畫之通知後,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故意,未依該保護令之主文完成精神治療之處遇計畫。
二、案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冠煒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彰化地院103年度家護字第85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7年11月14日中市衛心字第1070107571號函文、被告向彰化地院申請閱103年度家護字第854號卷之資料、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報書等在卷可稽。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2日
檢察官廖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