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暐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2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暐勛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而被告於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認附表編號2、3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附表編號1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附表編號2、3所示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分別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無訛,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海洛因,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麗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晉瑋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驗結果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1.鑑驗結果:檢出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②第三級毒品愷他命、③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等成分。2.驗餘量0.4464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764號卷第39頁)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1.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2.驗餘量0.2322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1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340號卷第97頁)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1.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2.驗餘量0.3008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496號卷第6至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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