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曉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參柒公克)及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曉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0850公克,驗餘淨重0.0837公克)及針筒1支,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0850公克,驗餘淨重0.0837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3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足考(聲沒字卷第6頁),堪認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是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扣案之針筒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其內含有海洛因成分,有上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因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自鴻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